发文日期: 2010-04-27
生效日期: 2010-04-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我们确定了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共49家(见附件)。名单所列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后,可享受财税〔2009〕151号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 储备管理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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