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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10〕27号
发文日期: 2010-01-21
生效日期: 2010-01-21
发文机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0-01-21
发文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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