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20
生效日期: 2010-05-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和《新昌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将征收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含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三资企业)及雇工7人(含7人)以上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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