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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货〔2010〕22号
发文日期: 2010-03-17
生效日期: 2010-03-17
发文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3月17日
发文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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