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3-19
生效日期: 2010-03-1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联社年初应制定当年服务费分摊方案,并于当年3月15日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在按季分摊时,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 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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