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0〕3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0〕35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联社年初应制定当年服务费分摊方案,并于当年3月15日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在按季分摊时,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   各基
    责任编辑:ld012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