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3-19
生效日期: 2010-03-19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2.本篇法规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修订;
3.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大企业国际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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