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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85号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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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除核定征收的方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核定利润率的确定外,适用文书、资料报送、年度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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