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3-25
生效日期: 2010-03-25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2.本法规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3.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除核定征收的方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核定利润率的确定外,适用文书、资料报送、年度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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