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3-25
生效日期: 2010-03-25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2.本法规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3.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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