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4-15
生效日期: 2010-04-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各单位要做好对该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逾期收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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