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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10〕59号
发文日期: 2010-04-15
生效日期: 2010-04-15
发文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4月15日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14号).doc
发文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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