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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0〕1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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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
    责任编辑:l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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