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4-16
生效日期: 2010-04-1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群众团体,其机构编制属于本市县级以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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