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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10〕17号
发文日期: 2010-01-22
生效日期: 2010-01-22
发文机关: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1月22日
发文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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