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21
生效日期: 2010-01-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承担,采取级别管辖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即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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