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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10〕31号
发文日期: 2010-01-21
生效日期: 2010-01-21
发文机关: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1月21日
发文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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