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7-10
生效日期: 2009-07-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竣工证明”是指建委联合有关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证书》。 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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