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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9〕145号
发文日期: 2009-07-13
生效日期: 2009-07-13
发文机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7月13日
发文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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