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9-03
生效日期: 2009-09-0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另行发布),请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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