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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商务部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09〕14号 

    转发《商务部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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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商秩发〔2009〕3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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