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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9〕314号
发文日期: 2009-09-04
生效日期: 2009-09-04
发文机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9月4日
发文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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