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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9〕297号
发文日期: 2009-09-04
生效日期: 2009-09-04
发文机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9月4日
发文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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