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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9〕14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9〕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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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泉国税发〔2009〕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关于润滑油的注释规定,同意你局意见:该企业以外购润滑油基础油、二甘醇等化工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添加二乙二醇甲醚等添加剂进行搅拌、调和、罐装生产
    责任编辑:ld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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