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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18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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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
    责任编辑:ld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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