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6-13
生效日期: 2009-06-13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修订
本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本文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所得税处理做了明确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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