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6-15
生效日期: 2009-06-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6月26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产损失的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资产损失审批质量,增加审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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