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6-15
生效日期: 2009-06-1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部分废止:本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废止。
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东钱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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