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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9〕101号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9〕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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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东钱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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