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6-02
生效日期: 2009-06-0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政策执行,现将房产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出租的房产税征收问题 纳税人的房屋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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