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2-04
生效日期: 2008-11-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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