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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沈政发〔2008〕27号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沈政发〔200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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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活跃房地产市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给予税费优惠。个人存量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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