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1-12
生效日期: 2008-11-1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衣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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