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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