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6
生效日期: 2007-04-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信用担保机构: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要求,现将今年我省继续申报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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