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9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98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关于资产处置损失要求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化股份赣财〔2007〕2号)、《关于要求减员分流支出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化股份赣财〔2007〕3号),要求其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职
    责任编辑:ld038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