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6
生效日期: 2007-04-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我区现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是2000年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0〕28号)的规定,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由于各地核定征收掌握尺度不一,使得地区间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存在较大差异,既不利于区域间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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