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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7〕119号
发文日期: 2007-04-06
生效日期: 2007-04-06
发文机关: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漂流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明确如下: 漂流业务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7年4月6日
发文机关: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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