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5-16
生效日期: 2008-05-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转让出租车及其营运牌照问题 (一)个人转让出租车及其营运牌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通过拍卖程序进行转让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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