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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23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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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征管,对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适合实行查帐征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核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其他服务业”的带征率3%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8年7月
    责任编辑:ld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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