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7-01
生效日期: 2008-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征管,对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适合实行查帐征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核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其他服务业”的带征率3%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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