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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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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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