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给予香港海洋公园广州代表处享受免税待遇的请示》(穗国税发〔2006〕230号)收悉。关于香港海洋公园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7〕273号),同意对该代表处从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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