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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番禺、鼎湖、江门等3个培训中心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5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番禺、鼎湖、江门等3个培训中心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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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会议精神,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番禺培训中心、鼎湖培训中心、江门培训中心,均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副处级事业单位。  培训中心负责执行全省相关培训工作,行政上接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领导,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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