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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来煤加工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7〕9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来煤加工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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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当前电煤供应不足,电力供需矛盾较大的压力,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电网所有用电工业企业(包括趸购转供的工业企业)征收来煤加工费。即在现行目录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0.03元,作为来煤加工资金补助给向昆明二电厂、滇东电厂、曲靖电厂、宣威电厂、昆明电厂、小龙潭电厂、阳宗海电厂、巡检司电厂、滇能弥勒电厂、大唐红河电厂等10个省内主力火电厂供应电煤的企业,并对云南电网购贵州电
    责任编辑:ld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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