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市局认真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12号)清理作废。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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