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票证装备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代码 行业代码 种类代码 发票名称 版面金额 文字 联次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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