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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6〕221号
发文日期: 2006-12-15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文机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12月15日
发文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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