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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税函〔2006〕228号
发文日期: 2006-11-09
生效日期: 2006-11-09
发文机关: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6〕3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郑州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11月9日
发文机关: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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