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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6〕598号
发文日期: 2006-11-09
生效日期: 2006-11-09
发文机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11月9日
发文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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