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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靖边县油井三权回收前占用耕地补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6〕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靖边县油井三权回收前占用耕地补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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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我市靖边县油井“三权”回收前占用耕地能否补征耕地占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请示》(榆财农税发〔2005〕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未经批准用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1〕财农税字第10号)第二条规定,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耕地在耕地使用权转移后,应根据“谁用地、谁交税”的原则,应由现在的承受单位补交税款。你市靖边县以前私营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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