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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宝鸡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6〕5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宝鸡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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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宝鸡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宝地税发〔2006〕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该企业负担沉重,严重亏损,确实无力缴纳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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