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7-04-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十项重点工作,推进土地增值税收入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并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除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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