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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法〔2007〕194号
发文日期: 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7-04-10
发文机关: 大连市财政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财政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4月10日
发文机关:大连市财政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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